(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王志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王志强,苏菊香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103-1号原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该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诉讼代表人:朱金宏,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周睿,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强,男,住安徽省绩溪县。第三人:苏菊香,女,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王志强、第三人苏菊香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审 判 长 许家永审 判 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胡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