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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成长亮与山东华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长亮,山东华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成长亮。委托代理人崔建青,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东中心市场77号。法定代表人庞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长亮与被告山东华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长亮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长亮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