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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曾繁春与李长琦、龙艺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春,李长琦,龙艺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曾繁春。被执行人李长琦。被执行人龙艺灵。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曾繁春与被执行人李长琦、龙艺灵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曾繁春与被执行人李长琦、龙艺灵达成了履行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黄旗胜代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卫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