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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邵宗伶与李喜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宗伶,李喜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058号申请执行人邵宗伶。被执行人李喜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宗伶与被执行人李喜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55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5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