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伍某某诉陕西华燕航空仪表、华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伍某某,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陕西省汉中市人。被告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汉中华燕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吴某甲,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系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离岗职工。第三人杨某,男,现年51岁,系南郑县金正米业公司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陕西华燕航空仪表有限公司、汉中华燕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甲、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伍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