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合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合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韦安星,任献辉,张波,梁会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7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号。被执行人石家庄合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桥东区元南路159号。被执行人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00号。被执行人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地址:鹿泉市寺家庄镇南降壁村。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新港滨海北路。被执行人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新港滨海北路。被执行人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光辉路20号。被执行人韦安星,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宁街***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29251980********。被执行人任献辉,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号付**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01271974********。被执行人张波,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华新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23241962********。被执行人:梁会欣,女,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华新路30号4栋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1323241963********。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合乾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明博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韦安星、任献辉、张波、梁会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4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东方华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东侧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东方国用(2013)第0000**号,面积:33572㎡;东方国用(2013)第000029号,面积:61429㎡。二、查封被执行人东方市海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北大街西侧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东方国用(八所)第62**号,面积:10000㎡;东方国用(2002)第060号,面积:13333.4㎡。三、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东方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北路五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东方国用(2012)第0**号,土地面积62927㎡;东方国用(2012)第039号,土地面积15224㎡;③东方国用(2012)第040号,土地面积35009㎡;④东方国用(2012)第041号,面积:75107㎡;⑤东方国用(2012)第042号,面积:57725㎡。四、查封期限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增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