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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民与高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民,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杨民,无业。被执行人高峰,无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