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康桂秀金融借款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康桂秀,张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485号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负责人郭吉中,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康桂秀。被执行人张福平。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康桂秀、张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确定,康桂秀、张福平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6元,执行费6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放弃执行本案利息,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人全部借款本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6元,执行费6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