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树明、青县云宝发面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明,青县云宝发面业有限公司,戴家云,李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明,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证件号码130922198302284858。被执行人青县云宝发面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金牛镇清水白村。法定代表人戴家云。被执行人戴家云,地址。被执行人李宝新,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759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