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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张兵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军,张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军。被执行人张兵兵。本院在执行张洪军申请执行张兵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杜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