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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强与被告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311号原告:马强。被告:李彬彬。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强与被告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还原告20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