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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世如与张涛、六安市宝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如,张涛,六安市宝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87号原告:李世如,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涛,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被告:六安市宝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常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晶,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如诉被告张涛、六安市宝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如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共计50元,由李世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