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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惠青与张久如、青岛荣添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惠青,张久如,青岛荣添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214-1号申请人赵惠青,居民。被申请人张久如,系鲁B×××××(鲁B×××××挂)号肇事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青岛荣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南市泊里镇海泊河一路2号。申请人苏振民因与被申请人张久如、青岛荣添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久如驾驶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久如驾驶的鲁B×××××(鲁B×××××挂)号肇事车辆,期限二年,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