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中与被执行人丁大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中,丁大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中,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大争,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大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刘春山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