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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相明诉被告杨础汉、夏晚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相明,杨础汉,夏晚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杨相明,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础汉,男,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夏晚连,女,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相明诉被告杨础汉、夏晚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相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相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相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良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湘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