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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9号原告:史某某,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姬某某,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姬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