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9号原告:史某某,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姬某某,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姬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