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北京品湘楼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732号原告北京市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616室。法定代表人刘丽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渠华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一号.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一号。破产管理组组长,孙红军。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王道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北京品湘楼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综合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陞,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第三人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南方庄68号604室。法定代表人赵爱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猛,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海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第三人北京品湘楼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腾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11年3月3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韩 炜人民陪审员 李静人民陪审员 赵桂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