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振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总经理。被告余振平,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振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芝屏审 判 员 李炳华人民陪审员 林友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志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