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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李秋峰、许玉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9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育新苑公建楼A2#7楼。被执行人李秋峰,职业不详。被执行人许玉卫,职业不详,系李秋峰之妻。被执行人李秋霞,职业不详。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聊东执字第1393-2号查封车辆的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秋峰名下鲁P×××××号ML350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后自行协商处理,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解除查封后的风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秋峰名下鲁P×××××号ML350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