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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超越诉郭超超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超越,郭超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郭超越,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郭二虎,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超超,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郭魁胜,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郭秀杰,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超越诉被告郭超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超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超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好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