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葱娥与季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葱娥,季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李葱娥,务工。被告:季剑峰,经商。原告李葱娥与被告季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0月9日,原告李葱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葱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李葱娥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