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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葛某某,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被告杜某某,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