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葛某某,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被告杜某某,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平阴县。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审判员 秦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