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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奔程、史旭涛与史旭涛、周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27-2号原告:叶奔程。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旭涛。被告:周明英,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山沟沟村2组嵩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720111796。被告:XX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奔程诉被告史旭涛、周明英、XX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奔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奔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奔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叶奔程负担。审 判 长  单贤福人民陪审员  章月霞人民陪审员  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