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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战良与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战良,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战良,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冠民,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战良与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战良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392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196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西安荣盛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冠民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75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