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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查德禄与卓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德禄,卓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查德禄。委托代理人:吕韵,长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阿林。原告查德禄与被告卓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德禄的委托代理人吕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阿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砖瓦买卖合同关系。截止至2015年1月8日,被告结欠原告砖瓦货款45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卓阿林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卓阿林结欠原告45000元货款的事实。被告卓阿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卓阿林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意见。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待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相关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砖瓦买卖业务关系。截止至2015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砖瓦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阿林给付原告查德禄货款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卓阿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伟审 判 员  柯晓蕾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