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锡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14A工业区(康惠宝厂区第一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旭生,经理。被执行人陈锡辉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行人陈锡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锡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0475.7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锡辉结欠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0475.7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代垫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减为35000元,被执行人陈锡辉应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陈锡辉没有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减免欠款,并有权按照未付还欠款及迟延履行金全额申请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瀚 林瀚审判员 郑业敏林楠审判员 陈 良 生林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