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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4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红岩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地址:弥渡县弥城镇。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弥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艳红二0一五年十月月九日书记员  房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