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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芬与谌贻贵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织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谌某某,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月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1994年9月23日生育长子谌某甲(现已婚),1999年1月16日生育了女孩谌某乙,2001年1月27日生育次子谌某丙。近三四年来,因为被告长期喝酒,喝酒后常对我无故进行殴打。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另外,我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欠债务为五十余万元。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未成年的孩子谌某乙、谌某丙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育费3000元;3.共同债务由我偿还30%,被告偿还70%。被告谌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由于近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关系不好,现我同意与被告离婚,孩子谌某乙、谌某丙由我抚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93年8月20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4年9月23日生育长子谌某甲,1999年1月16日生育了女孩谌某乙,2001年1月27日生育次子谌某丙。2015年5月28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双方夫妻关系不好。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债务有王朝贵的20000元、谌虎虎的10000元、陈贤德20000元、潘老七的18000元、谌龙龙的5000元、谌飞子的4000元、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80000元,共计157000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册在卷,且经庭审质证核实,应作本案的定案证据采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近年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睦,现双方均无共同生活的目的和愿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为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本案实际,谌某乙由原告抚养,谌某丙由被告抚养为宜;对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上述债务157000元,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除此外,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也未向本院相应的依据,所以本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二、孩子谌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谌某丙由被告谌某某抚养了,并分别抚养至十八周岁止;三、所欠的共同债务:王朝贵的20000元、谌虎的10000元、陈贤德20000元、潘老七的18000元、谌龙龙的5000元、谌飞子的4000元、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80000元。由原、被告各自偿还78500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月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龙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