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叙永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泽华诉蒋伦友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华,蒋伦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张泽华,男,生于1950年4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蒋伦友,男,生于1974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张泽华诉被告蒋伦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泽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泽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泽华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智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