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泽华诉蒋伦友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华,蒋伦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张泽华,男,生于1950年4月3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蒋伦友,男,生于1974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张泽华诉被告蒋伦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泽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泽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泽华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智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