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江长城,颜寨荣,林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宋佳伟。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长城。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清勇。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法定代表人江长城。被执行人: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芬。被执行人:江长城。被执行人:颜寨荣。被执行人:林克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普通合伙)、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江长城、颜寨荣、林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林克英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思威牌的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VHRE487195019781,发动机号:3019781)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其名下享有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33.32%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66.5万元),温州金骏贸易有限公司5%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5万元),浙江金顺鞋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75万元)。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路292号1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7035.46平方米)、2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928.87平方米)、3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6159.31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职工宿舍13幢2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1,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13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0,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26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59,建筑面积:100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申请人投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截止时间2018年04月20日)。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玉苍西路29号的房产已被其他申请人投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截止时间2018年04月20日。被执行人江长城名下享有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33.32%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66.5万元)。被执行人颜寨荣名下享有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33.36%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67万元)。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普通合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盛达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1-2012-2-2871**,地号:2-2-28903-9)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9月10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88749.6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投资收益,因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且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克英名下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锦绣路万康商务中心B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佳伟。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苍西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江长城。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B306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清勇。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二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江长城。被执行人: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三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瑞芬。被执行人:江长城,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下市路55弄,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805040018。被执行人:颜寨荣,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宏景花园C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408230015。被执行人:林克英,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新村东片3-1-3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501300022。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普通合伙)、浙江金谷鞋业有限公司、江长城、颜寨荣、林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林克英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思威牌的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VHRE487195019781,发动机号:3019781)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其名下享有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33.32%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66.5万元),温州金骏贸易有限公司5%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5万元),浙江金顺鞋业有限公司35%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75万元)。被执行人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四路292号1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7035.46平方米)、2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1928.87平方米)、3幢(所有权证号:018021,建筑面积:6159.31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职工宿舍13幢2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1,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13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60,建筑面积:1298.4平方米)、26幢1层01室(所有权证号:013759,建筑面积:100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申请人投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截止时间2018年04月20日)。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玉苍西路29号的房产已被其他申请人投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截止时间2018年04月20日。被执行人江长城名下享有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33.32%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66.5万元)。被执行人颜寨荣名下享有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33.36%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67万元)。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普通合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盛达路3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1-2012-2-2871**,地号:2-2-28903-9)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9月10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388749.6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投资收益,因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博泰鞋业有限公司、温州迪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且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克英名下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