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玲与陈敬兰、尚学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玲,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敬兰,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学永,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琛、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敬兰、尚学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民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琛、张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上诉人冯玲在二审审理时提供2015年7月21日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庄司鉴(2015)临鉴字第238号对冯玲三期评定的鉴定意见书,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此鉴定报告有异议,并当庭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彩玲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