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衡某某与林某某夫妻财产约定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某,林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81-1号原告:衡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