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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黄香招与杨荷来、黄雪青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招,杨荷来,黄雪青,卫兵林,杨卫兵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黄香招。法定代理人牟金玲。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杨荷来。被告:黄雪青。被告:卫兵林。被告:杨卫兵。原告黄香招为与被告杨荷来、黄雪青、杨卫林、杨卫兵(代位)分家析产(立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香招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香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香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黄香招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