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许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1。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