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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许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1。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