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与黄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缪四远,黄萍,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西支行。负责人姜文政,行长。被执行人缪四远,男。被执行人黄萍,女。被执行人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金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山证执字第511号执行证书及当事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缪四远、黄萍、临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