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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七林与佛山市高明莹雅家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七林,佛山市高明莹雅家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七林,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雅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新。再审申请人王七林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莹雅家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雅家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七林申请再审称:1、应以莹雅家具公司承诺的“合同”工资标准,或莹雅家具公司经理何志新在仲裁庭上自认的工资标准支付拖欠王七林的工资及加班费。2、莹雅家具公司应支付2013年2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没有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造成王七林的工资损失。3、莹雅家具公司向王七林支付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自2012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3年10月11日,一、二审法院不应认定王七林2013年4月2日前的双倍工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请求对一、二审法院依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予以审查。4、一、二审法院对王七林离职前的平均工资计算有误,莹雅家具公司应向王七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121.6元。据此,王七林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王七林的再审申请,本院分析如下:关于工资及加班费的问题。莹雅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新手写的《合同》内容未明确该工资标准是王七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王七林亦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该标准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在王七林、莹雅家具公司双方均未举证证明王七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参照佛山地区��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王七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无不当。王七林主张莹雅家具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但未就加班事实举出有效证据,亦不能举证证明莹雅家具公司掌握了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而不提交,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亦无不当。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时段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王七林2013年4月2日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2013年4月2日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莹雅家具公司支付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正确。王七林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而缩短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莹雅家具公司应向王七林支付经济补偿金4057.13元,但劳动仲裁裁决莹雅家具公司向王七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93.6元,而莹雅家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以此认定莹雅家具公司应向王七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93.6元符合法律规定。王七林认为一、二审法院对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计算有误,应为4080.73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至于2013年2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莹雅家具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造成王七林工资损失的问题,王七林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出此项诉请,超出了法定再审事由范围。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所述,王七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七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 旺代理审判员 闵 睿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