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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军元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元,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张军元。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军元与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军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半收取),由原告张军元负担。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