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作竹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妍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为营利,在其出租屋内,提供麻将桌、麻将等赌具,招引参赌人员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24人(均已行政处罚)到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至2015年6月1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24人,查扣麻将桌6台、赌资人民币16485元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实、破案经过及相关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预交)。二、随案移送非法所得现金人民币37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