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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禹西容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西容,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禹西容。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风东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3651元及支付相关利息。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