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A幢106号,组织机构代码05880732-5。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10752-6。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4)井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此前已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等几个法院查封。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时间内难已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雪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