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屋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控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619号申请执行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东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屋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57861.9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47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执字第0161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