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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尹桂英、陈明才诉李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尹桂英,女,生于1960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原告陈明才,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李志强,男,生于1955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桂英、陈明才诉被告李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桂英、陈明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桂英、陈明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桂英、陈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8元,撤诉减半交纳5344元,由原告尹桂英、陈明才负担。审 判 长  薛建明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伍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