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子富、韩万青、赖先全与董其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富,韩万青,赖先全,董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352-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富,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韩万青,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赖先全,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董其彬,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王子富、韩万青、赖先全与被执行人董其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邛崃执保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董其彬在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天泰贤庭一期工程的保证金2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董其彬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扣留被执行人董其彬在成都天泰房屋发展有限公司天泰贤庭一期工程的保证金2000000元;二、续行扣留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