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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东岳泡花碱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岳泡花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东岳泡花碱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莲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731.5元,执行费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再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