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亚翔与左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翔,左其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472号原告周亚翔,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左其勇,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周亚翔诉左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亚翔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亚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亚翔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