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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清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桂林申请执行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清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林,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福山,清河门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清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桂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阜清执字第000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德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