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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与周歌坛、周金柱、程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36-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歌坛,男,23岁。被告周金柱,男,57岁。被告程金红,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与被告周歌坛、周金柱、程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陈 丽审判员 张 潇审判员 李银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