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瑞林与施志伟、丁阳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林,施志伟,丁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155-1号申请执行人吴瑞林。被执行人施志伟。被执行人丁阳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瑞林与被执行人施志伟、丁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484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