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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卢时民、哈尔滨东量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卢时民,哈尔滨东量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4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79年2月5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卢时民,男,1973年4月1日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东量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朝阳先锋村。法定代表人卢时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卢时民、哈尔滨东量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卢时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