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良社、郭庆国、李战柱、李胜春、郭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良社,郭庆国,李战柱,李胜春,郭庆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7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巍滋,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郭良社,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郭庆国,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战柱,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胜春,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郭庆军,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良社、郭庆国、李战柱、李胜春、郭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向俊人民陪审员 左继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关注公众号“”